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最新规定,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保证金定义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金用途
保证金的用途是确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有资金进行维修。
保证金管理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事项,如预留方式、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缺陷责任期、争议处理程序等。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14日内返还保证金,逾期支付需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不必要的保证金,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请注意,上述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