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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在同一时期内,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或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定群体免征

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优惠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如果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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