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进行审查:
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职权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职权或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听证、送达等程序性事项。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且为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确保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如适用):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