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目的
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征收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
征收标准
按建筑面积或基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照当地规定。
征收管理
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的执收单位负责征收。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免征范围
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等。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缴纳程序
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缴纳。
缴纳后,建设单位需将款项汇入市财政局专户。
其他规定
可能包括配套费的减免政策、缴费时限、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等条款。
可能涉及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因区施策等现代管理措施。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规定可能因城市而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某个特定城市的最新规定,请提供城市名称,以便提供更精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