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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是规范军队奖励和表彰活动的基本法规,旨在通过法制化手段,健全完善军队的激励机制和荣誉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奖励和表彰的导向作用。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奖励和表彰的定义

奖励: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表彰: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管理机构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奖励和表彰工作,总政治部组织部承办全军奖励和表彰管理有关工作。

管理原则

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

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实施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

适当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大幅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

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高规格表彰。

职能部门和程序

明确奖励和表彰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按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和表彰。

表彰形式和规范

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

规定表彰一律不发奖金,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

检查监督

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其他规定

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体现了军队对奖励和表彰工作的高度重视,旨在通过明确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奖励和表彰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激发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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