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国家对残疾人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不区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级残疾,实行统一标准。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1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教育资助
中职教育阶段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
研究生阶段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
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
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支持体系。
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线上线下技能培训协同发展。
提出多种就业渠道,包括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
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保障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畴。
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提供租金补贴优惠。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这些政策旨在全方位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议各地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各项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