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建议权
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这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
制止和检举权
公民有权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并有权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公民可以依法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来阻止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和发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获得补偿权
当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时,如果这些活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
褒扬抚恤权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
优待权
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
安置权
国家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抚恤优待权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同时,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社会保障权
国家和社会保障民兵,享有相应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公民在国防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体现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