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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商家或经营者主张10倍的赔偿。如果造成损失,除了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额。

以上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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