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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这些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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