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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市和省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差额选举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民在选举中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意志。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础,确保了选举的广泛性、平等性、公正性和秘密性,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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