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来说,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保障员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具备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是不被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