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保税区内设置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居住。
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依照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交换。
货物与运输工具监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相关场所有权进行监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管理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进出货物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非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协定有特别规定。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这些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由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