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其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它由基层群众自愿组成,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并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定领域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包括依法自主开展调解活动,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以及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会员遵纪守法、合规经营。通过这些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旨在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将协会内和行业间矛盾纠纷协调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监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