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领取。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则领取生育津贴;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领取产假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在支付产假工资时,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则无需再支付差额;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则需要补足差额。
因此,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领取,不能同时享受。选择哪种方式更有利,取决于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