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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种涉及给付货币的合同情形,例如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退款协议以及民间借贷等。

具体而言,若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争议焦点在于货币的给付,则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有助于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更准确地确定管辖权。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若可能,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双方对履行地点存在争议,则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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