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是指 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这些豁免权包括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以及可能包括的其他外交特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具体来说,外交豁免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不受逮捕、拘留或起诉。
诉讼豁免: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中均免于承担责任。
执行豁免:
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执行职务时,其人身不受侵犯,其住宅不受侵犯,其文件、档案不受侵犯。
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的通讯(包括邮件和电报)不受检查或扣留。
免税和免役:
外交代表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此外,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外交豁免权是国家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旨在保证外交代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不受驻在国的不当干预。需要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权并非绝对,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该外交代表可能无法请求获得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