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管理的法规,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利率管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的利率包括:
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优惠贷款利率。
罚息利率。
同业存款利率。
利率浮动幅度。
其他。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浮动利率。
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
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职责包括:
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领导、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存款的结息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单位存款、金融机构保证金存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等各类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的结息
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贴现、信托贷款、租赁贷款、贷款展期、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罚则
利率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等。
对存在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强制扣款、通报等。
附则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人民币利率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利率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同时提供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