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编码规则如下:
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五个部分: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
各部分含义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表示统一代码的登记管理部门,如工商部门为“9”。
机构类别代码:表示机构的类型,如企业为“1”,个体工商户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表示登记管理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通常与身份证号码前六位的行政区划编码规则类似。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是一组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具有唯一性,用以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等主体。
校验码:使用特定的算法计算得出,用于验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准确性。通过对前17位代码进行加权求和等运算,得到一个校验值,该值可以是数字或字母X(代表数字10)。
实施时间
该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在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用于身份识别。
这些规则确保了每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且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便于信息的编码、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