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 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要约
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特点: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清晰,使对方能够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就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法律效果:
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该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特点:
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它本身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要约邀请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效果: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而是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机会。
区别:
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而要约邀请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内容要求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联系: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环节,前者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后者是合同成立的预备行为。
在实践中,要约和要约邀请较为相似,有时难以区分,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效力、目的、内容要求和对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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