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行政强制案件: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
行政许可案件:
包括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
行政确认案件:
涉及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征收、征用案件:
对征收、征用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
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行政给付案件:
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不服的。
行政协议争议案件:
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争议。
其他特定案件:
包括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信息公开案件等,这些案件根据特别法规定可以受理。
不予受案的范围:
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泛,涵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的多种权益保护需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