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中国为了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程序,确保人民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文件。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当事人举证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提供证据。
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并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丧失证据资格。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据交换与质证
规定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的过程,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
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确保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新的版本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