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指党内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主要针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及时提醒、纠正,防止问题扩大,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处理措施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口头)诫勉、责令限期整改等。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种形态适用于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处理措施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轻处分,还有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组织措施。
第三种形态: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种形态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通过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滑为“阶下囚”。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以及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还有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取消退休待遇、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措施。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种形态适用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通过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防止查不胜查。处理措施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四种形态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