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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摊销年限

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不少于3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而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其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也规定,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

不少于5年

有些规定认为开办费摊销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具体包括筹建人员开支、登记费用、资本筹措费用、人员培训费、企业资产相关费用及其他筹建期间支出。

此外,根据中国税务局的规定,开办费可以按照经济耐用期理论分5年摊销,每年摊销1/5,按季度计提。

一次性扣除

企业也可以选择将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而不进行摊销。

综上所述,开办费的摊销年限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低于3年。然而,根据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务筹划的需要,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分期摊销,或者在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摊销方式,并确保符合相关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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