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依据主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来确定,具体依据如下:
一般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通常指职工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这个时间点可能等于或晚于社保的参保时间。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基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合同、入职手续、社保参保记录等材料。
特定法规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
其他特殊情形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辅助依据
工资审定表和参保记录:工资审定表作为事业单位内部文件,其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往往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涉及工龄计算、福利待遇等方面。社保参保记录虽然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可能因各种因素(如试用期、社保办理延迟等),可能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综上所述,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主要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具体依据包括劳动合同、入职手续、社保参保记录、工资审定表、参保记录等。对于特定情形,如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还有更为具体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