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政府主导:
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并监督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实施。
单位负责: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负责场所内的吸烟管理工作。
个人自律:
吸烟者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社会监督:
公众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停止吸烟,并可通过各种渠道对吸烟行为进行监督。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会议厅(室)、礼堂;
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
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主要场所包括: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
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场馆、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此外,室外可以设置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并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以上信息结合了多个城市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以提供一个概览。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并可能随时间更新变化。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