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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

招收与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且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其他禁忌劳动。

生理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

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卫生设施:

女职工多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赔偿等法律责任。

该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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