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是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这些人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优待。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且取得残疾军人证者。
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有着特定的入伍时间限制且未被安排工作。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三属”:
因公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老复员军人:
特定入伍时间限制且未被安排工作的复员军人。
现役军人家属:
包括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这些优抚对象根据其类别和条件,享受国家提供的不同形式的抚恤金、补助金和其他优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