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来说: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3.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定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同时又能适应各地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