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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年龄要求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身体条件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基本身体条件包括身高、体重、视力、面部和颈部文身或瘢痕、肘关节和下蹲不全等具体标准。

政治条件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人,不征集。

义务形式

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

登记与征集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这些要求确保了公民在服兵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建设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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