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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评定标准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三级:0.05~<0.1,或视野半径<15度。

四级:0.1~<0.3,或视野半径<20度。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听力残疾

一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听力损失,全聋,包括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深度感音神经性聋、中度感音神经性聋、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残余性内耳功能减退、丧失全部残余听力、丧失部分残余听力、全耳廓缺失、全耳道闭锁、严重内耳结构损伤、脑干听觉诱发电位P300异常。

二级:双耳中度或重度听力损失,包括中度感音神经性聋、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深度感音神经性聋、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残余性内耳功能减退、丧失部分残余听力、丧失全部残余听力、全耳廓缺失、全耳道闭锁、严重内耳结构损伤、脑干听觉诱发电位P300异常。

三级:双耳中度听力损失,包括中度感音神经性聋、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深度感音神经性聋、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残余性内耳功能减退、丧失部分残余听力、丧失全部残余听力、全耳廓缺失、全耳道闭锁、严重内耳结构损伤、脑干听觉诱发电位P300异常。

四级:双耳轻度听力损失,包括轻度感音神经性聋、中度感音神经性聋、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残余性内耳功能减退、丧失部分残余听力、丧失全部残余听力、全耳廓缺失、全耳道闭锁、严重内耳结构损伤、脑干听觉诱发电位P300异常。

言语残疾

一级: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二级: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三级: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四级: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肢体残疾

一级:四肢残缺、严重畸形、丧失功能、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自理能力等。

二级:四肢严重畸形、丧失功能、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自理能力等。

三级:四肢严重畸形、丧失功能、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自理能力等。

四级:四肢严重畸形、丧失功能、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自理能力等。

智力残疾

一级: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主要的参考依据为适应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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