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于 国务院。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并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具体来说,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包括: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的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