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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

一侧部分面瘫。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尿崩症(轻度)。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面容。

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0cm²。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²,或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²。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²。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复视或斜视。

一眼角膜斑翳或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0.5。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其他损伤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全身瘢痕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晶状体部分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这些标准详细列出了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涵盖了身体各部位的损伤及其对应的功能障碍程度。评定十级伤残需要经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的评估,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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