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犯下了多项罪行,主要包括:
1. 强奸罪:孙小果在1994年和1997年分别在不同场合强奸了多名女性,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2. 故意伤害罪:孙小果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多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
3. 非法拘禁罪:孙小果在娱乐场所非法拘禁并虐待侮辱两名女性,造成严重伤害。
4. 强迫侮辱妇女罪:孙小果以暴力手段强迫一名15岁或17岁的女孩进行羞辱。
5. 寻衅滋事罪: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孙小果的犯罪行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在后续的调查中被捕并受到法律的惩处。他最终被判死刑,但在服刑期间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减刑,并在出狱后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最终再次被捕并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