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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关于天然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如下:

1. 根据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的通知,取消了天然气初装费,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任何理由收费。对于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2. 国务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因此,新建商品房的城市燃气初装费应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3. 国家发改委在2001年发布的58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燃气初装费,并指出这些费用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在开发商购买土地和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已经缴纳,不应再向用户收取。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包括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 新建商品房的城市燃气初装费不应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项目(如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收取,也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费。

6. 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发布的法规和政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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