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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能够独立对其行为负责的主体,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个体工商户等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证明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没有不良记录,并且需要提供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财务状况报告。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需要拥有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或者能够证明在合同期限内能够获得这些设备和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且需要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相关书面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同时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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