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机构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性:
政府组织是国家的代表,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机构,一般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公务性:
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
合法性:
政府组织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其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制裁和惩戒。
广泛性:
政府组织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其职能和活动范围广泛。
权威性:
政府组织是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的机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管辖者必须服从其指挥和管理。
系统性:
政府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标结构、部门结构、权力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表现出结构性和有序性。
发展性:
政府组织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调整自身的宗旨、职能、结构、行为方式,以实现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
社会性:
政府组织承担社会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服务性和管理性是其内涵中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
服务性:
政府组织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要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服务。
整体性:
政府组织是一个规模庞大和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具有完整的权责分配体系。
适应性:
政府组织的建立、调整受各国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传统诸因素制约和影响,能够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法制性:
行政组织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建设和改革、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政府组织机构的本质和运作方式,使其能够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