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实质是 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民主选举:
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指的是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决策:
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
民主管理:
这是村民自治的根本,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民主监督:
这是村民自治的保证,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
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