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领土与主权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领土包括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人民权利与义务
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人民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国家机构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员由各省选派。
总统负责行政权,国务员辅助总统掌管天下的行政。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他规定
确立地方治理结构,赋予浙江人民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总统任期最多为两届。
规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及严格的修改程序。
这些内容体现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旨在防止专制独裁并保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