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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也被称为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1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用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该约法在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并且之后未被恢复。

国家体制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领土包括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政府组成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总统权力

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总统在制定官制、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方面无须征得国会同意。

总统可以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紧急命令。

总统任命法官组织法院行使司法权。

立法机构

立法院置于总统管辖之下。

参政院为虚设的咨询机关,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的职权。

其他规定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民会议制定,总统公布。

宪法起草权归诸总统及参政院。

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权。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

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

该约法共10章68条,其内容极大地增加了总统权力,反映了袁世凯专制独裁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称为《袁记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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