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是一份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
执法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与处罚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非经营性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或未进行型式试验:
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未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
责令改正;
非经营性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