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彰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通过这些形态,旨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时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