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和使用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的折旧年限规定:
房屋建筑物
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含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含10年)。
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
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或5年以上。
此外,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时,应当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以及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这些规定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在计算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的年限确定,若存在其他特殊规定,则需遵循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