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如下: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较大数额罚款,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听证组织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原则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听证参与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他听证参加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
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规定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