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行主体不同
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发行目的不同
可交债的发行目的通常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和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而可转债主要用于具体的融资项目。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可交债的发行不会增加公司的股本,因为它不涉及新增股票的发行,而可转债的发行则会稀释公司的股本,因为它涉及新增股票的发行。
转换股票的时间期限不同
可交债通常需要在发行结束的一年后才能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而可转债则可以在发行结束后的半年后转换为公司股票。
担保抵押方式不同
可交债可以交换上市股票作为质押品,而可转债则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
市场流动性不同
可交债的市场流动性通常低于可转债,因为可交债的投资者群体可能不如可转债广泛。
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可交债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它可以转换为其他证券或资产,而可转债的风险则相对较大,因为它只能转换为股票或其他证券。
审批环节和适用法规不同
可交债主要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可转债主要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条款设置不同
可交债和可转债在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上存在差异,可交债在正股股价大幅下调时向下修正换股价可能会使发行人面临不利境地。
这些区别使得两者在发行条件、市场反应、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等方面有所不同。投资者在选择可交债或可转债时,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