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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不视为销售行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解释

不视为销售行为: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不按销售处理,而是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因此,这部分支出不计入增值税销售收入,也不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会计分录:在购进货物时,记录库存商品和相应的进项税额;在使用货物时,将库存商品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期末时,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计提为职工薪酬。

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需要将之前计入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建议

合规操作:企业应确保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产生税务风险。

记录保留:企业应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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