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以下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详细情况:
保护区划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供应饮用水的水源地都应划定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级。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库区水域及其周边陆域。
水域面积约为0.2961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为0.1774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需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库区水域及其周边陆域。
水域面积约为5.6333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为11.673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需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需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准保护区
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库区水域及其周边陆域。
水域面积约为1.7003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为141.9470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可以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考虑水源地所处的气候、地质、地形、污染物传播和水系流动范围等因素。
保护区划分为半径内区、半径外区和环境敏感区,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和规划。
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为五类,其中Ⅰ类适用于源头水和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Ⅲ类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等。
通过以上划分,可以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防止污染,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落实保护措施,共同维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