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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管辖权分配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或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争议解决

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权利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告知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案件处理原则

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前期处置

接警部门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控制嫌疑人、登记在场人员信息、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保护现场以及收集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其他注意事项

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应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强调全面调查取证,实质性审查鉴定意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以及共同犯罪。

以上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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