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
一级:双眼盲或双眼低视力,其中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0.3。
二级: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视力≤0.3但>0.05。
三级:一眼低视力,另一眼视力≤0.3但>0.05。
四级:一眼低视力,另一眼视力>0.05但≤0.3。
听力残疾
一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重度障碍。
四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具体分级未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重度、中度和轻度言语障碍。
肢体残疾
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等。具体分级未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根据智力测验结果和适应行为表现,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智力残疾。具体分级未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适应行为表现,分为一级和二级精神残疾。具体分级未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残疾人的身体和功能状况,以便提供适当的辅助和支持。具体的评定过程需要由专业的医疗团队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详细评估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