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生命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也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身体权:
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包括维护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对自己身体部分的支配权。
健康权:
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维护身体机能健康和心理机能健康两方面。
姓名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
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
名誉权:
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荣誉权:
指民事主体对其荣誉享有的权利,包括荣誉的获得、维护、剥夺等。
隐私权:
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自自然人出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时即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