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该法的一些关键内容:
立法目的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包括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具体内容涵盖:传统口头文学及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
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使用原则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实施
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积极践行立法宗旨,认真落实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取得显著成效。
一大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
非遗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非遗保护理念持续深化,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该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